场外交易市场层次渐明
2012-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李小兵 ○编辑 全泽源
临近6月底,证监会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被业内理解为6月30日以后,统一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将很快启动。
今年1月,国务院批复建立由证监会牵头,25部委在内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担任召集人。在具体工作安排上,郭树清曾给出整顿大限时间点,即确保在6月30日前完成各项工作。
“随着统一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启动,相信将会有更具针对性的细则出台。”业内人士称,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的区分也将随着细则的出台更加清晰。
根据证监会的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或者股票公开向社会公众转让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见,这类公司虽然尚未上市,但已被列为“公众公司之列”,可以理解为这类公司离上市仅一步之遥,因此,其比“非公众公司”的准入门槛显然要高。
至于谁站在“新三板”市场这个层次上,有业内人士表示,很可能会是中关村转让系统和天津股权交易所这两家,因为当初国务院批给天津股权交易所的就是“公众市场”。而天津股权交易所有关人士昨日也表示,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对其“是个利好。”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两个场所交易的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这样的说法,其他交易场所将视为“区域性市场”。
“进入区域性市场和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区别,是进入区域性市场的企业不设财务指标,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企业将会有财务指标要求。”业内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