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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12-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2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接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关于更换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曲文波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由葛体武先生接替担任保荐代表人并履行相关职责。

      本次变更后,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王延翔和葛体武,持续督导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13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46号”《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57,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189.5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1,310.50万元,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064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2年5月29日,隆基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发生变动的议案》(详见2012年5月30日公告)。

      二、 签署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协议银行及保荐机构四方经协商,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其中公司是指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和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协议银行是指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保荐机构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分别用于银川项目和无锡项目,该专户仅用于子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金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民生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民生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公司、子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民生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按四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民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子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子公司、民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四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四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 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