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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制发起式基金渐行渐近
    2012-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孙霖 ○编辑 艾家静

      ⊙记者 马婧妤 孙霖 ○编辑 艾家静

      

      监管层修改相关规定,为注册制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

      6月20日,证监会正式公开《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修改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以及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了空间。

      首先,《决定》删除了第六条第8项关于“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的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为现在实行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并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了空间。

      其次,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决定》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表述,为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了空间。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运作办法》的修改共收到10家机构的14条意见。

      修改意见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建议放宽基金公司固有资金、高管和基金经理的投资范围,允许其投资ETF、封闭式基金;二是要求降低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或锁定期限;三是推出发起式基金操作方面的相关问题。

      “对于放宽投资范围的建议,目前相关工作正在同步进行。”该负责人表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考虑,证监会对第二类建议未予采纳;而关于设立发起式基金,证监会相关部门将专门下发相关通知,明确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放松管制,深化基金产品审核市场化改革,条件成熟时,将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