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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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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版:信息披露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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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2-004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73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68万股,发行价格为12.00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16万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4,415.40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200.5936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5月29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2)综字第02007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公司于2012年6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保荐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招商银行福州白马支行、 工商银行将乐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101560027509660000,截止2012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128,343,55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将乐县商品材基地建设林木资源资产并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招商银行福州白马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91903690510306,截止2012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128,343,55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将乐县商品材基地建设林木资源资产并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工商银行将乐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404042129001036717,截止2012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115,318,836元。该专户仅限于公司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营运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将以上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公司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该些事项须通知红塔证券。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转让,不得进行除转入以上专户以外的支取行为。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红塔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红塔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红塔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红塔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红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曙光、杨武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红塔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红塔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红塔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红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红塔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红塔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红塔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红塔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红塔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红塔证券督导期结束(即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2-005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公司应于上市后6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2012年6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与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签署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由红塔证券担任代办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后的股份转让工作,并在代办股份转让实际发生时,向其支付代办费。

      备查文件:《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