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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09 股票简称:天富热电 2012—临042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21日上午10:30分在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13,032,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朱明、崔白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向天富电力集团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向天富电力集团信托贷款业务提供总计不超过6亿元担保。

      同意5,056,6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1%;反对60,90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如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火电、水电、供电、供热、发、送变电设备安装、电力设计,供热管网维修及改造,房屋租赁,机电设备(汽车及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除外)的销售,水电热力设备安装(具体范围以资质证书为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 在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三)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除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还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同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和公开披露独立意见。

      (四)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公司章程》其余部分不做修订。

      同意313,032,0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同意公司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

      同意313,032,0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朱明、崔白律师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