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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2-01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上午10点

      (2)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14,614,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614,9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614,9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614,9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丘申长律师、汪广翠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