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12-12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参见本公司临2010-33、2011-09、2011-10 、2011-23号公告,分别刊载于2010年10月26日、2011年5月6日、2011年6月14日、2011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10)潍商初字第86 号],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二、 有关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山东潍坊华源拖拉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外,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判决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商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