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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大股东定增“索款”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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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勤夫短线交易“抗辩”遭驳回
    九龙山追缴逾2亿收益添底气
    2012-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徐锐

      ⊙记者 徐锐 ○编辑 邱江

      

      眼看下属公司逾2亿元短线违规收益行将上缴至九龙山,心有不甘的李勤夫(九龙山前实际控制人)遂“搬出”行政复议的手段希冀推翻原有处罚决定。但是,在其短线交易违法违规的核心证据面前,李勤夫方面所给出的诸多“苍白”辩解最终未获监管部门认可。

      证监会日前披露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针对此前对“九龙山股东违规减持”所做的处罚决定,监管部门认为原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维持前期对九龙山三位股东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

      九龙山2006年2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根据股改承诺,公司原控股股东日本松冈通过协议方式将其持有的九龙山境外法人股和B股转让给由李勤夫控制的九龙山国旅、Resort公司和Ocean公司。2008年2月28日,商务部批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同年9月2日,证监会核准豁免三家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2009年1月13日,协议各方完成过户手续。然而,就在股权过户完成后,上述三家公司从2009年2月起通过短线交易疯狂减持“尚未捂热”的九龙山股票,合计收益为人民币8444万元、美元2187万元(折合人民币约1.39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证监会去年12月向上述三名股东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九龙山董事会向九龙山国旅等三方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另对九龙山国旅、RESORT和OCEAN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逾2亿元投资收益将上缴上市公司,无法接受上述事实的九龙山国旅等遂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前述处罚决定,所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三点:即买入股票的时间应认定为合同生效之日;且减持行为不能认定为短线交易;同时在三位股东减持过程中没有任何监管、监督部门提出异议或提示。

      对此,监管部门则给予了“逐条驳斥”。证监会审查后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应以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为标志,故2009年1月13日登记过户后才完成股权转让行为。而协议转让也应属于短线交易的“买入”行为,《证券法》没有特别区分短线交易的股票类型,而且九龙山国旅等协议受让的限售流通股在减持时已经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其减持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此外,相关机构在减持过程中没有提示也不构成其免责的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无疑为九龙山日后追讨巨额短线收益提供了有力“支撑”。九龙山近两年业绩水平一直在“千万级别”徘徊,去年净利为7467万元。若上述巨额收益追缴成功,将在相关报告期内极大地提振公司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