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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2-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19(A股) 900910(B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编号:临2012-016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9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5815美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14234美元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2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6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2年7月2日

    ●除息日:2012年7月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为2012年7月13日

    B股为2012年7月1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2年6月21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6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7月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2年7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7月2日)。

    3、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602,744,1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60,274,411.50元(含税),剩余48,018,886.61元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2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6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2年7月2日

    2.除息日:2012年7月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为:2012年7月13日

    B股为:2012年7月1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2年7月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2年7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7月2日)。

    五、实施办法

    1、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A股的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3、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5、持有B股的股东,按2011年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2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3230)折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5815美元(含税)。持股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1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股东(以下简称“C99账户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14234美元。

    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14234美元。

    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5815美元发放。

    六、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21)58547777*7016

    传真:(021)50326959

    地址:上海市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宁桥路888号

    邮编:201206

    联系人:许捷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