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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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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24号文核准募集,核准日期为2012年3月12日。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会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指数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份额折算、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终止运作、基金的会计和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市场中选取100只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创业和成长特征较为显著的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

    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确认为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行为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200122)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619810

    传真:021-38619888

    股权结构: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目前管理十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和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炼铁厂财务科科长,莱钢集团莱钢股份公司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莱钢集团财务部副部长,莱钢驻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11年3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

    董事罗国举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经纪总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总裁。现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陈晓龙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江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久事公司资产经营部经理。

    董事涂冬仁先生,中共党员,大学专科,高级经济师。曾任农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总裁助理,现任江西江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兴云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曾任山东财政学院会计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教务长、副院长,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行政财务部副部长、巡视员兼副部长,现任山东财政学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并从事企业财务管理方向的理论研究。

    独立董事蔡荣生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职于长春一汽集团、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商学院教授。

    独立董事邓辉先生,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法学博士,教授,曾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江西省立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吕祥友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起,先后任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董事会秘书,天同证券风险处置工作小组托管组成员,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组织部部长,鲁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崔朋朋先生,中共预备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先后任职于山东智星计算机总公司、中创软件、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控股有限公司。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部长。

    监事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合规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毕玉国先生(代)

    副总经理:吕宜振,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主管,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1年8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李振伟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8年6月起从事证券监管工作,先后任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办公室、上市处主任科员,证监会济南证管办上市处、机构处副处长,证监会山东证监局机构处副处长、处长。2007年9月加入万家基金,历任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等职,2012年3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简历

    吴涛先生,硕士。曾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等职,2002年起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投资风险管理、监察稽核等工作。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监、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吕宜振

    委员:伏爱国、邹昱、吴涛、陈靖、华光磊、朱虹

    吕宜振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伏爱国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邹昱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兼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陈靖先生,交易部总监

    华光磊先生,研究部总监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配对转换、折算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会军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5 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的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39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32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三次通过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9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电话:021-38619982

    传真:021-38619998

    联系人:刘怡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38转6;400-888-0800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均山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其他场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华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向城路58号东方国际科技大厦5G

    负责人:华涛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61682190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1007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200120)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六、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其中,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确认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 1:1的比例自动分离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只接受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申请合并为万家创业成长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分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为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为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

    (三)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这两类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存续期内,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3.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础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本金及其约定收益,本基金在优先确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每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本金为1.000元,每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以1.000元为基础,根据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约定日收益率及截至计算日应计收益天数进行单利计算。

    3、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其他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该会计年度首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个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每两份万家创业成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一份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和一份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在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总数为T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份额余额之和。

    2、万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当年首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个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实际天数};NAVAT为T日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T为T日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r为T日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万家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万家创业成长份额、万家创业成长A份额与万家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12日证监许可[2012]324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下转B23版)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49%
    上海久事公司20%
    深圳市中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