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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2年第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获得湖南省国资委核准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恢复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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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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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2-020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15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6月25日下午15:00至2012年6月26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25日下午15:00-2012年6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贵宾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20日

    5、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6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38人、代表股份数344 070 3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326 637 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数17 432 6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竞购华天集团所持紫东阁华天大酒店(湖南)有限公司63.87%股权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的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 432 632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 928 56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反对502 7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因出席现场会议的1名股东为关联股东,根据规定,该股东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16 928 562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7.11%;反对502 77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2.88%;弃权130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2、《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2012年继续为公司提供2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7 357 00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470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26 637 675股,占出席现场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

    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16939332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7.17%;反对470 10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 2.70%;弃权23 200股,占出席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13%。

    五、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案一、议案二全部获得通过,两项议案的同意票均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出席网络投票的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名称江苏久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长胜缪小红沈国祥陆春光孙立萍陆其其石何丽赵世骏赵兵
    所持股数(股)2,727,0002,512,6002,497,8002,492,5002,007,7001,532,1061,340,100687,000480,000230,000
    1.00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
    2.00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
    名称王德芳         
    所持股数(股)230,000         
    1.00反对         
    2.00反对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 彦 刘 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经由董事会成员签字确认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2年6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2012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贵宾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分别于2012年6月26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和

    13时至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和2012年6月25日15时起至

    2012年6月26日15时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1 人,代表股份 326,637,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7人,代表股份17,432,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48%。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大会第1项议案的表决,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履行了监督程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的表决结果。

    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表决,各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刘彦 刘 彦 刘 刚

    201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