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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后事项调整未果 世纪星源行政复议遭驳回
    2012-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施浩 ○编辑 邱江

      ⊙记者 施浩 ○编辑 邱江

      

      世纪星源试图利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实现当年盈利的尝试,从一开始即受到审计师的质疑。近日,公司就此向证监会提请行政复议也未获支持。

      证监会近日披露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世纪星源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监管意见出具了审查意见,指出公司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世纪星源的行政复议所涉及的是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中一项利息债务的确认问题。经审查,2011年4月30日,世纪星源披露2010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488.86万元,计提利息支出519.90万元。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世纪星源201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保留意见认为,世纪星源与农银深圳分行的借款处于逾期状态,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在2010年计提逾期利息、逾期复利,因此将增加2010年度利息支出934.77万元,相应地减少当期净利润和2010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

      而根据世纪星源在2010年年报中对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公司认为根据2010年12月31日与农银深圳分行商谈债务重组的进度情况,预计双方将于近期达成减免利息协议,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复利的可能性很小,该逾期复利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对此,鹏城所在2011年6月向证监会报送了专项说明,指出世纪星源2011年与农银深圳分行达成的减免利息协议属于债务重组协议,公司2010年度的利息计提方法应当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计提相应的利息,所以公司在2011年达成的减免利息协议为资产负债表日的非调整事项。

      2011年12月21日,深圳证监局向世纪星源出具《监管意见》,确定世纪星源“于2011年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不属于2010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不能依据2011年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情况确定2010年度利息费用”,并要求世纪星源在规定时间内更正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对此,世纪星源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深圳证监局作出的《监管意见》。

      不过,从世纪星源的陈述来看,鲜有“过硬”的理由。如,认为该《监管意见》回避了公司与审计师之间的根本分歧,以行政指令作为公司账务调整的依据,代替了审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责任,以及公司无法以该《监管意见》为依据确定2010年的利息费用等。这些理由均未得到证监会的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世纪星源与鹏城所在发生上述分歧后即“分道扬镳”。不过,随后接任的中审亚太事务所也并未“放过”该问题,最终还是将之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0年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指出世纪星源与农行在2011年4月签订的《减免利息协议》才属于正式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因此公司在2010年度按照与农行的债务重组进度来计量未偿债务本金当年新增利息的方法需按追溯重述法予以调整,从而调减2010年度净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931.5万元,公司2010年净利润由此前的盈利488.86万元调整为亏损442.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