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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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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二、申购、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本基金申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每笔赎回最低基金份额为100份,每笔转换最低份额为100份。

    3、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含转换)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5%。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A类份额申购费率C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200万0.5%
    200万≤M<500万0.3%
    M≥500万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表3: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A类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A类份额赎回费率
    Y < 1年0.10%
    1≤ Y < 2年0.05%
    Y ≥ 2年0

    C类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C类份额赎回费率
    Y < 30天0.10%
    Y ≥ 30天0%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计算举例:

    (1)A类份额: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 = 9,920.63/1.010 = 9,822.41份

    (2)C类份额: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元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 = 10,000/1.010 = 9900.99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计算举例:

    (1)A类份额: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1%=10.1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10.1=10089.9元

    (2)C类份额: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0元,持有年限不足30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1%=10.1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10.1=10089.9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并且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理性分析价值,严格控制风险,通过积极的主动管理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为投资人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系和市场估值的分析,结合FED1模型,判断和预测经济发展周期及趋势,综合比较大类资产的收益及风险情况,确定债券、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注1:FED(联储)模型的定义是指:股票指数在公正的估值状况下,股票盈利率(即股票市盈率的倒数)应该等于长期(10年期,国内由于10年期债券的历史较短,我们采用7年期债券替代)的债券利率。也就是使用了无风险利率(既10年国债利率)去衡量比较和决定另一种风险资产(如股票)的估值水平。当债券和股票被看做是相互竞争的大类资产配置时,他们的收益率理论上应该是1:1的比率,其中一方的收益率增长或下降的时候,这个简单的平衡状态理论上仍旧存在,并将实现偏离后的回归均衡。

    2、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时,本基金首先通过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策略来实现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为了提高或降低债券组合对于利率变动的风险暴露程度,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组合管理策略,旨在对债券组合进行合理的久期控制,从而提高收益水平或降低跌价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宏观经济政策的预测,结合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债券供需状况等因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债券组合目标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是在确定组合目标平均久期后对资产进行从上而下的最优化组合配置。本基金管理人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其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类属配置以贯彻久期配置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等),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科学分析各类属债券的利差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券种的投资比例,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水平。

    (4)个券选择

    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对对影响个别债券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根据对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状况的分析,给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进而确定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利差,并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固定周期对信用债备选库进行更新,以便于基金经理选择。

    (4)其他投资策略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又称收益率曲线下滑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债券剩余期限的逐渐缩短,其收益率水平也会从较为陡峭的区间进入较为平缓的低位,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回购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必须考虑到始终保持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另外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3)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和判断、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

    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一方面,通过投研部门对可转换债券对应标的股票的研究,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另一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结合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考量其合理定价区间。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5、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持有股票余额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工具,为投资人提供适度参与股票市场、获取超额收益的机会。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通过GARP策略,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水平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

    GARP策略(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合理价格成长策略)的核心思想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入成长性较高的公司股票。GARP策略是成长策略与价值策略的有机结合,不将投资标的划分为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强调成长性与合理估值的动态平衡,在追求成长性的同时避免投资标的估值过高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成长矩阵筛选、价值矩阵筛选、流动性筛选、核心股票池构建三个步骤完成个股的定量筛选,结合研究员对公司基本面的定性分析及基金经理的判断。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面对可能出现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的现象或者出现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的现象,采用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即将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内转股抛售,以更好的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实现基金可转换债券投资收益最大化。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投资策略为价差策略,在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的条件下,决策买入、持有及卖出权证。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发展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1)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依据。

    3)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并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组合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节第四条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30%。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从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银行存款、证券等账户开立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注册登记人代收,基金注册登记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各种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特定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即本基金在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同时也积极关注股票、权证的一级市场以及二级市场投资机会。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三类风险:

    (1)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因参与新股申购而面临的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或者新股申购制度变更所带来的风险;

    (3)因少量投资可转债,投资股票、权证二级市场而承担一定程度权益类资产的系统性风险以及个别证券的价格波动。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