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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2-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2-015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6,4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0元。B股红利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1: 6.2865折算,以美元派发,B股红利为每股派发0.238607美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0.214746美元。

      ●B股最后交易日:2012年7月6日

      ●除息(除权)日:2012年7月9日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11日

      ●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2年5月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于2012年5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11年末总股本1,464,000,000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0元(含税),需扣税的股东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0元。B股红利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2年5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1: 6.2865折算,以美元派发,B股红利为每股派发0.238607美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0.214746美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2年7月6日

      除息(除权)日:2012年7月9日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11日

      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1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全体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7月6日)。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居民企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交易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1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214746美元。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请于2012年8月20日之前提供适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将补发其被代扣的税款。

      4. 对于B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股东,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第45号公告)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及税收协定待遇的,请于2012年8月20日之前提供适用有关税收优惠及税收协定规定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将补发其被代扣的税款。

      5.对于B股境内个人股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214746美元。对于B股外籍个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本公司未代扣所得税。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

      邮政编码:017000

      咨询电话:0477-8565735、8565734

      传 真:0477-8565415

      七、备查文件: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2—016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刊发H股招股说明书、H股

      发行价格区间及H股香港公开发售

      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公司现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因本次拟发行的股份为境外上市外资股,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仅限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因此,本公告仅为境内投资者及时了解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信息而做出,并不构成亦不得被视为是任何对境内投资者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本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要约或要约邀请。同时,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需要取得香港联交所的最后批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12年4月5日作出《关于核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45号),核准本公司发行不超过29,710.5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3,875.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本公司可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12年5月24日举行上市聆讯,审议了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但该申请尚需取得香港联交所的最后批准。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时间安排,本公司将于2012年6月29日在香港刊登并派发H股招股说明书。鉴于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仅限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本公司将不会在境内的报纸及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登载该H股招股说明书,但为使境内的投资者及时了解该H股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发行上市及本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该H股招股说明书可于2012年6月29日上午9时之后在本公司的网站(http://www.yitaicoal.com)及香港联交所网站的以下网址进行查看:

      http://www.hkexnews.hk/reports/newlisting/prospectus_c.htm(中文)和http://www.hkexnews.hk/reports/newlisting/prospectus.htm(英文)。

      该H股招股说明书是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准备,其包含的部分内容可能与本公司先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准备或者刊发的相关文件存在一定的差异,包括但不限于该H股招股说明书中所包含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师报告(本公司的境内外会计报告披露文件并不存在重大差异),境内的投资者应当参阅本公司在境内的报纸及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信息和公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等披露仅为境内投资者及时了解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信息而做出,并不构成亦不得被视为是任何对境内投资者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本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本公司本次H股发行的价格区间初步确定为43.00港元至53.00港元。本公司拟于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7月5日进行本次H股发行的香港公开发售。预期定价日为2012年7月6日,H股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交易的预期日期为2012年7月12日。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球发售H股总数为162,667,000股,其中初步安排香港公开发售16,267,000股,约占全球发售总数的10%,国际发售146,400,000股,约占全球发售总数的90%。

      在《国际包销协议》订立日期直至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起计30日内,公司还会在联席账簿管理人行使超额配售权时,额外增发不超过24,400,000股H股。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2—017号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

      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接到控股股东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伊泰集团”)通知,伊泰集团自2012年6月11日首次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伊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伊泰香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后,继续通过伊泰香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自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6月28日,伊泰集团通过伊泰香港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29,280,089股,增持比例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0%。其中,自本公司H股招股书规定最后可行日期(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28日,伊泰集团通过伊泰香港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14,640,0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00%。截至2012年6月28日,伊泰香港累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09,010,0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5%。伊泰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909,010,08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09%。

      伊泰集团拟通过伊泰香港视市场行情继续实施后续增持计划。自本公司H股招股书发布之日(2012年6月29日)至本公司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预期为2012年7月12日)期间,伊泰集团可能通过伊泰香港视市场行情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继续增持本公司股份,但在此期间累计增持比例不会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伊泰集团及伊泰香港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