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2-15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2012年6月28日,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在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九龙山旅游度假区圣马可公寓会议厅召开。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5人,代表股份644,075,7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41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3,367,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83%。
其中:
A股股份数为:441,121,458股,占A股股份总数的45.312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8413%。
B股股份数为:202,954,283股,占B股股份总数的61.501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699%。
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律师列席了会议。经大会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44,075,741 | 251,658,790 | 390,644,393 | 1,772,558 | 39.0729% |
A股股东 | 441,121,458 | 142,449,265 | 297,162,585 | 1,509,608 | 32.2925% |
B股股东 | 202,954,283 | 109,209,525 | 93,481,808 | 262,950 | 53.8099% |
该议案未获通过。
二、审议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44,075,741 | 251,647,790 | 390,685,293 | 1,742,658 | 39.0711% |
A股股东 | 441,121,458 | 142,438,265 | 297,203,485 | 1,479,708 | 32.2900% |
B股股东 | 202,954,283 | 109,209,525 | 93,481,808 | 262,950 | 53.8099% |
该议案未获通过。
三、审议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44,075,741 | 251,647,790 | 660,218 | 391,767,733 | 39.0711% |
A股股东 | 441,121,458 | 142,438,265 | 533,585 | 298,149,608 | 32.2900% |
B股股东 | 202,954,283 | 109,209,525 | 126,633 | 93,618,125 | 53.8099% |
该议案未获通过。
四、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44,075,741 | 251,847,840 | 390,644,393 | 1,583,508 | 39.1022% |
A股股东 | 441,121,458 | 142,438,265 | 297,162,585 | 1,520,608 | 32.2900% |
B股股东 | 202,954,283 | 109,409,575 | 93,481,808 | 62,900 | 53.9085% |
该议案未获通过。
五、审议公司2011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44,075,741 | 251,922,240 | 390,550,693 | 1,602,808 | 39.1138% |
A股股东 | 441,121,458 | 142,458,765 | 297,068,885 | 1,593,808 | 32.2947% |
B股股东 | 202,954,283 | 109,463,475 | 93,481,808 | 9,000 | 53.9350% |
该议案未获通过。
六、审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44,075,741 | 251,758,790 | 1,199,376 | 391,117,575 | 39.0884% |
A股股东 | 441,121,458 | 142,549,265 | 872,693 | 297,699,500 | 32.3152% |
B股股东 | 202,954,283 | 109,209,525 | 326,683 | 93,418,075 | 53.8099% |
该议案未获通过。
七、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2年度会计师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44,075,741 | 251,646,990 | 390,635,443 | 1,793,308 | 39.0710% |
A股股东 | 441,121,458 | 142,437,465 | 296,953,585 | 1,730,408 | 32.2899% |
B股股东 | 202,954,283 | 109,209,525 | 93,681,858 | 62,900 | 53.8099% |
该议案未获通过。
八、审议公司2012年度提供5亿元人民币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44,075,741 | 251,661,744 | 391,188,636 | 1,225,361 | 39.0733% |
A股股东 | 441,121,458 | 142,452,219 | 297,624,411 | 1,044,828 | 32.2932% |
B股股东 | 202,954,283 | 109,209,525 | 93,564,225 | 180,533 | 53.8099% |
该议案未获通过。
九、审议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44,075,741 | 642,276,448 | 56,285 | 1,743,008 | 99.7206% |
A股股东 | 441,121,458 | 439,385,065 | 56,285 | 1,680,108 | 99.6064% |
B股股东 | 202,954,283 | 202,891,383 | 0 | 62,900 | 99.9690% |
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44,075,741 | 642,044,597 | 56,285 | 1,974,859 | 99.6846% |
A股股东 | 441,121,458 | 439,153,214 | 56,285 | 1,911,959 | 99.5538% |
B股股东 | 202,954,283 | 202,891,383 | 0 | 62,900 | 99.9690% |
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
全体股东 | 644,075,741 | 641,898,415 | 383,260 | 1,794,066 | 99.6619% |
A股股东 | 441,121,458 | 439,133,665 | 383,260 | 1,604,533 | 99.5494% |
B股股东 | 202,954,283 | 202,764,750 | 0 | 189,533 | 99.9066% |
该议案获得通过。
律师见证意见:
经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司马炜娜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6月30日
关于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假设:
1.提供于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推确、完整的;
2.提供于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于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于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年4月1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2年6月8日,公司公告了《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为2011年6月8日,召开时间为2010年6月28日,公司董事会己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之规定;
2.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
3. 本次会议于2012 年6月28日下午13:30在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九龙山度假区圣马可公寓会议厅,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公告文件的内容;
4. 同时,上述事项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2 年6月18日,B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6月21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5人,代表股份644,075,7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41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3,367,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83%。
其中:
A股股份数为:441,121,458股,占A股股份总数的45.312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8413%。
B股股份数为:202,954,283股,占B股股份总数的61.501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69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除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现场逐项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251,658,790,同意比例为39.0729%。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2、《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251,647,790,同意比例为39.0711%。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3、《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251,647,790,同意比例为39.0711%。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4、《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251,847,840,同意比例为39.1022%。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5、《2011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该议案同意股数251,922,240,同意比例为39.1138%。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6、《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同意股数251,758,790,同意比例为39.0884%。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7、《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2年度会计师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股数251,646,990,同意比例为39.0710%。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8、《2012年度提供5亿元人民币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股数251,661,744,同意比例为39.0733%。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9、《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股数642,276,448,同意比例为99.7206%。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股数642,044,597,同意比例为99.6846%。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股数641,898,415,同意比例为99.6619%。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严义明
经办律师:
朱桀禹
司马炜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