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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2-006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563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50万股。经询价,发行价格12.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6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1,634,850.6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26,365,149.3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出具的“中审国际验字[2012]01020118”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分别与中信银行宝安支行、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工商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五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在中信银行宝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441510182600113913,截止2012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124,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新增420万套美发小家电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766659282460,截止2012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106,6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新增380万套多媒体音箱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337180100100157607,截止2012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34,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于公司用于“奋达技术中心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540009601000923,截止2012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限于公司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40000214920127268,截止2012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61,765,149.34元。该专户仅限于公司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将以上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公司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文冠、秦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即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奋达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