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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 2012-025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7月2日上午10时在福建省福州滨海工业区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林汝捷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85,992,1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160,000,000股的53.75%。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投资建设高效节能制冷压缩机组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人,代表股份8599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并通过《关于投资建设螺杆压缩机专用铸件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人,代表股份8599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苏波律师、王维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