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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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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2年6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23号)和2012年6月29日《关于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548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等;(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等;(3)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等;(4)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香港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因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同时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8、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券投资基金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所持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指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恒生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酬率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运营备忘录 指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就委托财产托管

    服务内容及流程另行达成的书面约定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如地震、海啸、系统故障等事件

    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四类,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果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发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投资者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恒生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被许可方〕可就〔产品名称〕(“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被许何人〕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如果投资者认购或购买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产品所使用之指数水平为恒生指数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对于恒生指数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香港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香港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三)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四)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ETF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ETF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ETF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ETF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五)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六)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七)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八)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九)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者投资者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实时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十一)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三)创新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市场、跟踪境外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属于创新基金品种,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香港证券市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由于市场暂时的供需不平衡和本基金较大的流动性需求,使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暂时价格变动,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融品种流通市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交易时,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在不利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6、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7、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8、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9、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10、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 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四、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三、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相近的回报。本基金主要采取指数化投资法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投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有效工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同时,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一)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二)替代性策略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法规规定本基金不能投资关联方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进行替代。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投资恒生H股指数期货或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1994年8月由恒生指数公司推出,成份股由市值最大、成交最活跃的40只H股组成,用于衡量以H股形式在香港上市、注册登记地在中国大陆的企业的表现。该指数采取自由流通市值加权的方法,以充分考虑成份股的可投资性。同时,该指数每只成份股规定10%的权重上限,避免个股权重过大。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企业,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二)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或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八、投资禁止与限制

    (一)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三)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一) 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

    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员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对衍生品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立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员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二) 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研究支持、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绩效与风险评估等阶段。

    衍生品研究员负责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工作,对各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日常研究,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关投资建议的报告,跟踪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品投资需求,衍生品研究组提供相应的投资及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根据拟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金额、风险敞口的大小,基金经理将投资方案提交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基金经理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一、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二、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12
    总 计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亮先生,EMBA,董事。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力先生,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石松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兼)。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志民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3月29日起)、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3月31日起)、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1月1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刘晓艳女士、肖坚先生、陈志民先生、 马骏先生、刘震先生。

    刘晓艳女士,同上。

    肖坚先生,同上。

    陈志民先生,同上。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裁助理、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ETF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

    刘震先生,理学硕士。曾任D.E.Shaw &Co机构部副总裁,加拿大皇家银行多美年证券公司(RBC Dominion Securities)股权衍生产品部副总裁,HorizonLive.com高级副总裁,美国银行证券公司(Banc of America Securities)机构部总监,Sagamore Hill Capital Management高级量化策略师,瑞银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自营部执行董事兼任交易员,布莱文霍华德美国资产管理公司(Brevan Howard Asset Management) 量化投资总监兼任交易员,北京红色天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The Red Capital, LLC)执行合伙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下转B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