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2)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在交易所交易;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下转B1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