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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水在即 税延养老险助推“老有所养”
    2012-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赵铃

      ⊙记者 赵铃

      

      “上海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在即的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每月缴费额度、产品类型、税收优惠程度、账户能否转移……近日来,前往在沪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咨询的大众络绎不绝。为此,记者采访多位保险业人士,为读者答疑解惑。

      为养老压力“减负”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保险;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就属于第三支柱,是个人为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而进行的自我补充。

      但中国目前的现状是,只有社保这一根柱子高高挺立,另外两根短得不行。截至2010年底,中国的养老金总资产2万多亿人民币中,政府养老金占比89.5%,企业年金占比10.5%,个人退休账户几乎没有。但是在美国,养老金总资产20多万亿美元中,政府养老金占比12.5%,企业年金占比64.0%,个人退休账户占比23.5%。

      中国养老保障体系“一支柱独大”的结构引起关注,发展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呼声此起彼伏。在沪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之后向全国铺开推广,便是发展第三支柱的积极信号。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税款的一种个人年金计划形式的养老保险方案。由于劳动者在职时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和领取养老金时所处不同时期而导致的边际税率差异,将使投保人能够享受很大的税收优惠。

      对于社会而言,税延有助于提高社会的保障水平,并刺激企业安排企业年金、投保人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虽然可能会牺牲政府当前的财政收入,但可以解决长远的养老财政负担;对于投保人而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为养老压力“减负”,具有重要作用,进而可以减轻劳动者因未来保障不足所产生的焦虑,减少家庭预防性储蓄,增加当前消费。

      个案税优惠剖析

      根据上海市政府日前向财政部递交的方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采取万能和分红型保险的形式,税收递延模式采取“税基递延”型;缴费限额为每1000元,其中700元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免税,300元用于企业年金免税。

      假设一名28岁的普通工薪阶层,其工资计税金额(扣除三险一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后)的工资计税金额为1万元。那么,根据本报记者测算,据其收入所对应的税率公式来计算(个税起征点3500、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每个月需缴个税745元。

      如果他用1000元在税前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则每月工资计税金额为9000元,需缴个税545元。前后相比,每月可少缴200元个税。

      少缴的税收将根据领取养老金时的个税起征点及税率进行缴税。由于退休后的收入通常不会高于工作时的收入,因此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较低,再扣除通胀因素后,税收负担就更轻了。

      对于大众关心的试点覆盖范围,据记者了解,无论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都可以参与,而不仅限于企业。操作模式采用企业代扣代缴,领取时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员工离职时,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不同企业之间转移。

      有业内人士建议称,出于方便投保人的目的考虑,今后企业年金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之间也应该可以相互转换。也就是说,在实际中,拥有“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的劳动者,当其与原单位解约,来到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后,其原来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可以作为现单位的企业年金账户继续使用,使劳动者充分享受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