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ST国商、*ST国商B 公告编号:2012-44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深国商”)为了妥善解决员工内部认购皇庭国商购物广场商铺事项(内部认购商铺事项详见本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附注中十、其他重要事项),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就该事项于2011年8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起诉了陈某某、宋某某和李某某三人。
融发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就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起诉陈某某三人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另,融发公司陆续收到杨某某等另外七人就内部认购商铺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融发公司一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请求法院判令融发公司向原告立即交付商铺并承担诉讼费用,现上述案件尚在一审审理中。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融发公司分别诉陈某某等三人案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6楼B
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宋某某
2、案件起因概况
2002年10月8日,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与原告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了中心区项目地块,原告在该地块上建设商业项目,暂定名称为“晶岛国际广场(现更名为“皇庭国商购物广场”)”。2005年3月18日,在双方都明知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其中,原告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签订《晶岛国际广场商铺内部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原告认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认购书》系无效合同。
其中宋某某仅向原告交付了认购款,未签订认购书,原告认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双方作出的有关商品房预售的合意系无效行为。
另外,李某某系原告控股股东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宋某某系原告时任董事长,原告认为,李某某和宋某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公司股东同意与原告签订合同违法了《公司法》和我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3、诉讼请求概况
(1)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晶岛国际广场商铺内部认购书》或内部认购关系无效。
(2)判令原被告终止履行签订的《晶岛国际广场商铺内部认购书》。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结果
其中融发公司诉陈某某、李某某案件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晶岛国际广场商铺内部认购书》合法有效;
(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应终止履行;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其中融发公司诉宋某某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内部认购关系无效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关于员工内部认购事项处理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011年年报中就该事项本公司已确认累计损失86,370,519.24元(其中:2010年度确认营业外支出76,907,913.24元,2010年度以前累计已确认9,462,606.00元)。
因本公告所涉的诉讼部分案件公司于近日收到一审判决,公司拟提出上诉;其他部分案件尚在一审审理阶段,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作进一步判断对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66、1969、1970号。
(二)民事起诉状(融发公司诉陈某某三人、杨某某等七人诉融发公司)。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