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临2012—026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执字第340号之十、(2005)珠中法执字第340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深圳市达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珠海市金正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返还欠款本金34,153,493.36元及利息54,889,545.74元等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太原市三晋大厦有限公司4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二、冻结被执行人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
三、查封被执行人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91号第1幢1至3层共1277.29平方米、第2幢-1至24层共37457.65平方米房产。
四、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正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金正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查封、冻结的金额以人民币9000万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两年。
目前该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正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