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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2012-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健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本所根据2012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本所还根据市场需要对原《上市规则》中有关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原《上市规则》(深证上〔2008〕130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证上〔2006〕143号)、《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证上〔2009〕20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效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并按下述情形处理:(一)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二、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三、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有关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四、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五、上市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其他特别处理(新《上市规则》称为“其他风险警示”)。

      六、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整理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七、新《上市规则》取消了上市公司在本所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的安排,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八、新《上市规则》取消了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的安排。由于异动公告例行停牌事项还涉及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条款,取消异动公告例行停牌的规定待本所《交易规则》有关条款修订后执行。在本所《交易规则》有关条款修订前,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披露异动公告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仍需停牌一小时。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全文见本所网站:http://www.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