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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2-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12-010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6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股利0.03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股利0.0324元

      ●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2012年7月13日

      ● 除权(息)日:2012年7月16日

      ●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2年7月2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2年5月25日召开的 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5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以 2011 年末公司总股本 12715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送现金 0.36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577,4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2、发放年度:2011 年度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 A 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324元。

      (2)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6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 0.0324 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7月20日(星期五)

      四、发放对象

      截止 2012 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方法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511-85226003

      七、备查文件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