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2-029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7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7月8日-2012年7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8日15:00至2012年7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涵渠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011,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6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590,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1,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肖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7,002,7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票8,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7,002,7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票8,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7,002,7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票8,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肖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