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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八菱科技 公告编号:2012-30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34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9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23,37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4,689,636.0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寅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11年11月3日出具了寅验[2011]303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1年11月29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南宁市高新支行和中国银行南宁市东葛支行两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公告刊登于2011年11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巩固银企合作关系,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撤销原中国银行南宁市高新支行的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决定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盟经济园区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原中国银行南宁市高新支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全部转入新开专户,对原专户进行销户,销户后结算的利息也将一并转入新开的专户,并与新开设专户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盟经济园区支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后,募集资金专户数量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2012年7月9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盟经济园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盟经济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盟经济园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00043224266335,截止2012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44,026,546.74元(含利息)。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保证不将上述存单用于质押。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亚平、邢金海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