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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揪出“四宗罪” 中恒集团及高管遭公开谴责
    2012-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编辑 邱江

      

      因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以及相关责任人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决定给予中恒集团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淑清、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刘伟湘等若干高管公开谴责。

      经上交所查明,中恒集团主要违规事项包括:第一,重大事项(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提示不及时、不充分。据查,2010年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步长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签署产品总经销协议,将其血栓通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总经销权授予山东步长。之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存在解除协议的风险,同时,公司血栓通产品上半年销售额的95%以上仍由公司原销售队伍和网络完成。但在双方合作期间,公司未就期间产生的问题和相关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在2011年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该协议按计划正常执行中”,与真实情况不符。

      而且,公司在与山东步长解除产品总经销协议时,对此后的销售量进行了预测,并确定原定2011年利润指标(6亿元)不变。公司在三季报中也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梧州制药与山东步长的交接工作顺利完成。目前公司已收回代理权及全部接管原来交由山东步长管理的营销队伍和网络”。但在今年1月18日和1月20日发布的业绩快报和业绩快报说明公告中,公司却表示未完成全年利润指标,且将原因归于与山东步长交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但在此之前,公司未及时、充分披露与山东步长交接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和风险,也未就业绩未达标及时披露更正公告,且信息披露内容前后不一致。

      第二,未如实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关系,未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称,中恒集团与梧州怡辉物业有限公司、梧州置地楼宇有限公司、梧州置地物业有限公司和广西梧州市保恒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同受公司控股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控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确认条件,公司未如实披露与上述四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同时,2010年至2011年,公司分别与怡辉物业、保恒实业和置地楼宇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且均未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公司部分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未勤勉尽责。

      上交所认为,中恒集团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淑清、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刘伟湘、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学伟等若干高管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此,交易所决定给予中恒集团公开谴责,给予董事长兼总经理许淑清、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刘伟湘等高管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