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33版)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瑞福优先约定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瑞福优先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为本基金的场外基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过渡期内)瑞福进取的销售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瑞福进取的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国泰君安、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中信证券(浙江)、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国海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齐鲁证券、华西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中金公司、宏源证券、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金元证券、西部证券、东海证券、信泰证券、中航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安信证券、银河证券、华鑫证券、瑞银证券、国金证券、中投证券、中山证券、红塔证券、日信证券 、西藏证券 、方正证券、联讯证券、江海证券、银泰证券、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厦门证券、爱建证券、英大证券等。
2、场外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仅指直销柜台,不含网上交易)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曹丽丽、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如有新增机构参与办理本次瑞福进取份额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三)瑞福进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瑞福进取份额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场外瑞福进取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将瑞福进取份额转至场内进行交易。
本基金瑞福进取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一)瑞福优先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 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二)瑞福进取及本基金转为LOF后的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为瑞福分级基金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 号建外SOHO A 座3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 号建外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单峰
联系人:单峰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瑞福分级基金转型而成。瑞福分级基金于2007年7月17日成立,基金存续期为5年。
2012年6月8日,瑞福分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延期及修改相关事项的议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80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瑞福分级基金延期并转型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为使瑞福分级基金平稳转型为国投瑞银瑞福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自2012年7月17日起安排不超过30日的期间作为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基金的赎回、折算以及申购等事宜。
一、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份额配比
在办理过渡期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1∶1,两级基金份额上限详见相关公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比例确认、不进行或提前终止某一类份额的过渡期申购、减少某一类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等。
二、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首先办理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赎回,然后办理瑞福进取的申购,最后办理瑞福优先的申购(若有)。
1、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申购。通过代销机构、本公司网上直销申购瑞福优先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瑞福优先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万元。通过销售机构(含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瑞福进取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开放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在过渡期内选择赎回的投资者,不需承担赎回费用。
在过渡期内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1、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过渡期内瑞福进取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2% |
100万元≤M<500万元 | 0.8%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瑞福进取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必须在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过渡期内,在每一个交易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赎回期间内,对于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赎回申请,在每一个交易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瑞福进取申购期间内,对于瑞福进取申购申请,在每一个交易日,如果对瑞福进取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大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后的瑞福进取份额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瑞福进取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瑞福优先申购期间内,对于瑞福优先申购申请,本基金以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瑞福优先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在每一个交易日,如果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大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则按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1:1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在瑞福优先申购期开始前,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瑞福进取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瑞福优先的过渡期申购,并按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1:1的原则,对全部瑞福优先份额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1)瑞福优先申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申购瑞福优先10,000元,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为1.00元,则:
申购份额 = 10,000/1.00 = 10,000(份)
(2)瑞福进取申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进取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瑞福进取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2:假设某投资者申购瑞福进取50,000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
申购费用= 50000×1.2%/(1+1.2%)=592.89(元)
净申购金额= 50000-592.89=49407.11(元)
(注:对于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49407.11/1.00=49407.11(份)
实际申购份额=49407份
退款金额=50000-592.89-49407×1.00=0.11(元)
瑞福进取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假设某投资者申购瑞福进取50,000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
申购费用= 50000×1.2%/(1+1.2%)=592.89(元)
净申购金额= 50000-592.89=49407.11(元)
(注:对于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49407.11/1.00=49407.11(份)
2、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赎回金额的计算
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某投资者赎回瑞福优先10,000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为0.90元,则:
赎回金额 = 10,000×0.90 = 9,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过渡期内,瑞福优先、瑞福进取按照各自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式如下:
T日瑞福优先份额净值=T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1日瑞福优先资产净值/T-1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日瑞福优先份额数
T日瑞福进取份额净值=T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1日瑞福进取资产净值/T-1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T日瑞福进取份额数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过渡期赎回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对瑞福优先、瑞福进取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后,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七、过渡期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赎回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过渡期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过渡期赎回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T日闭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对瑞福优先、瑞福进取分别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过渡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当日不接受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申购与赎回。
瑞福优先T日的折算比例 =瑞福优先T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瑞福优先T日的份额数 = 瑞福优先T日折算前的份额数 × 瑞福优先T日的折算比例
瑞福进取T日的折算比例 =瑞福进取T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瑞福进取T日的份额数 = 瑞福进取T日折算前的份额数 × 瑞福进取T日的折算比例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在过渡期赎回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投资者持有10,000份瑞福优先基金份额,瑞福优先基金份额净值为0.805,则:
瑞福优先T日的折算比例 = 0.805 / 1.000 = 0.805
瑞福优先折算后的份额数 = 10,000×0.805 = 8050(份)
八、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
3、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瑞福优先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分级运作期起始日;
4、本基金指数使用费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开始计提。
九、过渡期的公告
1、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相关份额赎回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相关份额申购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优先”)和进取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瑞福进取”)。每份瑞福优先和每份瑞福进取与其同类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申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开放申购,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规模和比例对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基金份额进行规模控制;过渡期后,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为瑞福优先设立约定年化收益率,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优先满足瑞福优先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的基金资产归瑞福进取享有。因此,瑞福优先将呈现出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的综合特征;瑞福进取的预期收益与风险都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放大,从而将表现出高收益与高风险的特征。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1: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瑞福进取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瑞福优先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对瑞福优先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福优先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为此,在瑞福优先的单个开放日,如果瑞福优先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瑞福优先、瑞福进取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1:1的情形。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优先满足瑞福优先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本基金将于过渡期的最后一日及每个瑞福优先的开放日针对下一期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进行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瑞福优先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四、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的份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基金的份额余额。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瑞福优先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r/运作当年实际天数)×D]
T日全部瑞福优先份额应计收益= Fa×1.00×(r/运作当年实际天数)×D
r: 瑞福优先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分级运作起始日)设定的约定年化收益率
D: 瑞福优先自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分级运作起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Fa: T日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数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瑞福优先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分级运作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瑞福优先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NV / Fa
NV: T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
Fa: T日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数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
T日,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NV-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 Fa)/ Fb
NV: T日瑞福基金资产净值
Fa: T日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数
Fb: T日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数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6: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满3年,设自瑞福优先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2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0亿份,瑞福优先当期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为6.5%,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70亿元,则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如下: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6.5%/365)×182]=1.032(元)
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70-(30×1.032)] / 30=1.301(元)
五、瑞福优先的开放日
瑞福优先的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日(如瑞福优先的某一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届满日,则该日不再开放),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假设本基金自2012年7月17日至2012年8月10日为过渡期,则分级运作期起始于2012年8月11日,自分级运作期起始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10日、2013年8月10日、2014年2月10日,以此类推。由于2013年2月10日(周日)及2013年8月10日(周六)均为非工作日,则第一次开放日延至2013年2月11日(周一),第二次开放日延至2013年8月12日(周一),第三次开放日仍为2014年2月10日(周一)。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开放日集中办理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在每个开放日前,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合作,安排不少于一周的集中申购、赎回期。集中申购、赎回期间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日集中办理瑞福优先申购与赎回的具体事宜,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将对瑞福优先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将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福优先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瑞福进取的运作
瑞福进取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瑞福进取的封闭期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在分级运作期开始后1个月内,瑞福进取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第九部分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瑞福优先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瑞福优先的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开放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瑞福优先所有份额。
三、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瑞福优先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瑞福优先的折算比例 = 折算日折算前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 / 1.000
瑞福优先折算后的份额数 = 瑞福优先折算前的份额数 × 瑞福优先的折算比例
瑞福优先的份额折算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瑞福优先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关于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折算,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瑞福进取的上市交易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在瑞福进取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与原瑞福分级基金的安排相同,瑞福进取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瑞福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瑞福进取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瑞福进取在分级运作期开始后1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的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瑞福进取)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瑞福进取)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瑞福进取)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瑞福优先的开放日对瑞福优先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和赎回。
一、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瑞福优先自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分级运作期开始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日(如瑞福优先的某一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届满日,则该日不再开放),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集中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开放日集中办理瑞福优先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在每个开放日前,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合作,安排不少于一周的集中申购、赎回期。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具体事宜,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日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机构参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相关机构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方式办理瑞福优先的集中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瑞福优先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瑞福优先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瑞福优先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瑞福优先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瑞福优先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瑞福优先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瑞福优先的申购进行份额限制。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对于申购申请,如果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大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则按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两级份额1:1的配比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瑞福优先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瑞福优先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瑞福进取的份额余额,则对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瑞福优先的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开放日(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瑞福优先的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申购瑞福优先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瑞福优先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基金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2、赎回申请份额等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账户内所持有的瑞福优先全部份额的,视为全部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瑞福优先基金份额给予赎回(包括瑞福优先因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部分赎回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保留折算增加的份额收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瑞福优先的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瑞福优先不收取申购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瑞福优先基金份额赎回。瑞福优先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80%;
3、瑞福优先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
T≤6个月 | 0.1% |
T>6个月 | 0 |
注:若仅因瑞福优先开放日为非工作日后延而引致持有人持有时间超过6个月的,管理人仍将按0.1%的费率收取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在办理瑞福优先集中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瑞福优先的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福优先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7:投资者申购瑞福优先10,000元,基金份额净值的申购价格为1.00元,则: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瑞福优先赎回金额的计算
瑞福优先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8:投资者持有瑞福优先20,000份,赎回瑞福优先10,000份,瑞福优先的持有时间为6个月,上一开放日公布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为6.5%,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0 = 1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 ×0.1% = 1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 = 9,990 (元)
例9:投资者持有瑞福优先10,000份,赎回瑞福优先10,000份,瑞福优先的持有时间为6个月,上一开放日公布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为6.0%,则:
此时投资者赎回申请份额等于其账户内持有的全部份额,视为全部赎回,赎回总金额中包含收益部分。
赎回总金额=10,000×1.00 + 10,000×6.0% ×6/12= 10,300 (元)
赎回费用=10,300×0.1% = 10.3 (元)
净赎回金额=10,300-10.3 = 10,289.7 (元)
例10:投资者申购瑞福优先10,000份,当期适用的约定收益率为6.5%,6个月后的开放日投资者未选择赎回,则折算后投资者账户内的份额为10325份;下一持有期间适用的约定收益率为6%,开放日投资者申请赎回10325份,则:
此时投资者赎回申请份额等于其账户内持有的全部份额,视为全部赎回,赎回总金额中包含收益部分;持有时间超过6个月,免收赎回费。
赎回总金额=10,325 ×( 1 + 6% ×6/12 )= 10,634.75(元)
赎回费用=10,634.75 × 0% = 0(元)
净赎回金额=10,634.75 - 0 = 10,634.75 (元)
注:为简化起见,上述示例中持有时间按月计算,与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可能有一定差异;瑞福优先的约定收益计算方法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基金净值计算相关内容。
3、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瑞福优先、瑞福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依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算,计算方式详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瑞福优先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开放日瑞福优先的申购价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瑞福优先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开放日瑞福优先的赎回价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基金投资者瑞福优先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3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拒绝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任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瑞福优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瑞福优先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瑞福优先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赎回款项的全额支付或部分顺延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按正常程序接受赎回金额不低于相当于该开放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获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按照赎回价格确认原则得到的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个交易场所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下转B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