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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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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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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版:信息披露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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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001 股票简称:奥康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2-016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使用部份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进行增资,拟投资电子商务运营项目建设。

      近日,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已完成了有关增资事项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324000009038,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由“伍仟壹佰捌拾万元”变更为“陆仟壹佰捌拾万元”,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保持不变。

      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奥康鞋业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销售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58461781956;以上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仅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投资电子商务运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销售公司及开户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销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销售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和销售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销售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宇、董加武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销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及销售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及销售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及销售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销售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和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销售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和销售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公司、销售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销售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