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2-07-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广州药业 编号:2012-033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12年7月13日的民事裁定书【(2012)一中民特字第7160号】(“裁定书”)。
根据该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详见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2年5月11日、2012年6月4日的公告)裁定如下:
驳回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该裁定书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公司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