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编号:临2012-01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没有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上午10:00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所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1 |
H股股东人数 | 1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753,342,325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 736,499,791 |
H股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 16,842,53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2.78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1.60 |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8 |
本次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文辉先生主持。本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执行董事张文辉先生、林文波先生、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付亚娜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执行董事钟惠芳女士、非执行董事陈银杏女士、安品东先生、独立董事谢荣先生、邸晓峰先生、李洁英女士以电话形式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3人,监事张明起先生、聂有壮先生、吴宝兰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齐丽品女士、李杨先生、王艳敏女士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和内部审计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内部审计师牛静女士、股东代表白璐女士、张文辉先生以及本公司监事吴宝兰女士获委任为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批准及确认纪庄子污水处理厂迁建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及据此拟进行的建议以及其执行的议案
赞成票753,342,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其中A股736,499,79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H股16,842,53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关于批准及确认纪庄子再生水厂迁建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及据此拟进行的建议以及其执行的议案
赞成票753,342,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其中A股736,499,79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H股16,842,53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3. 审议关于批准及确认纪庄子污水处理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其条款及条件及据此拟进行的建议以及其执行的议案
赞成票753,342,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其中A股736,499,79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H股16,842,53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关于批准及确认纪庄子再生水厂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其条款及条件及据此拟进行的建议以及其执行的议案
赞成票753,342,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其中A股736,499,79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H股16,842,53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关于批准、追认及确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签署、执行、完成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作出或授权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必需、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以实施及实行该等协议,及豁免遵守或就该等协议的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合适而性质并非重大、且符合本公司利益的修改,以及董事的一切上述行动的议案
赞成票753,342,3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
其中A股736,499,79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H股16,842,534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譞律师、肖一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 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