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编号:临2012-025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7月16日下午3:00在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430,328,73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002,986,332股)的21.48%。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因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出差在外,无法参加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曹晖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人,代表股份430,328,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人,代表股份430,328,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次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