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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6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62号文”核准,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6元,共募集资金42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3,057,495.7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70,942,504.29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6月6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天职京ZH[2012]1492号”《验资报告》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武平县龙洲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1100100100271473,截止2012年7月9日,专户余额为9,811.1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龙岩公路主枢纽改造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601014170001637,截止2012年7月9日,专户余额为6522.0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348010182600025927,截止2012年7月9日,专户余额为10,50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客运车辆投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武平县龙洲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3-710101040018605,截止2012年7月9日,专户余额为5,156.1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武平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000010052916,截止2012年7月9日,专户余额为5,1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货运车辆投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化军、王静波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5日或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述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上述各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武平县龙洲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5、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