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编号:临2012-03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31号文核准,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50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4.67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98,9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5,574,173.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京永验字(2012)第21007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安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景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户行 | 账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 | 170502042920043860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4100153911005021131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 | 1614630104000953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安路支行 | 24681708755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739411018210002794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景华支行 | 41306210001817014603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463010100100106580 |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在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德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吉军、梁炜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德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中德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