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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2-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航天通信    编号:临2012-028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公司收到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017、1021、1022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公司诉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三个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一: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1)本公司与被告一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XF0830),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买卖的产品名称(新疆棉农八司)、规格(229)、数量(360吨)、单价(20500元/吨),合计金额738万元。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2011年9月9日前),被告一应当全额支付货款的时间(2012年1月20日),若被告一未按时支付货款,则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承担按月罚息,在一个月内应当承担1.5%的罚息;若超出一个月的,则被告一应当承担3%的月罚息;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并以相应的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货物(储存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盐城直属库)于2011年9月6日交付给了被告一,被告一出具了“货物收讫通知书”、及“证明”文件。截至目前,被告一并未按约将相应的货款支付给原告。

      (2)本公司与被告一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XF1008),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买卖的产品名称(新疆棉农八司)、规格(229)、数量(500吨)、单价(20600元/吨),合计金额1030万元。另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2011年10月15日前),被告一应当全额支付货款的时间(2012年2月20日),若被告一未按时支付货款,则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承担按月罚息,在一个月内应当承担1.5%的罚息;若超出一个月的,则被告一应当承担3%的月罚息;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并以相应的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货物(储存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盐城直属库)于2011年10月15日交付给了被告一,被告一出具了“货物收讫通知书”、及“证明”文件。截至目前,被告一用其他凭证抵扣了其中的货款240万元,还剩余790万元未支付。

      (3)本公司与被告一于2011年10月9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XF1009),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买卖的产品名称(新疆棉农八司)、规格(229)、数量(325吨)、单价(20600元/吨),合计金额669.5万元。另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2011年10月15日前),被告一应当全额支付货款的时间(2012年2月20日),若被告一未按时支付货款,则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承担按月罚息,在一个月内应当承担1.5%的罚息;若超出一个月的,则被告一应当承担3%的月罚息;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并以相应的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货物(储存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盐城直属库)于2011年10月15日交付给了被告一,被告一出具了“货物收讫通知书”、及“证明”文件。截至目前,被告一并未按约将相应的货款支付给原告。

      (4)原告、被告一和被告二于2010年12月21日签订了“展期抵押合同”,三方约定:对于原告与被告一自2009年5月22日至2011年11月30日止,如原告与被告一在上述期间内签订的合同,而被告一向原告付款日期超出上述期间的,仍纳入上述担保范围;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追讨债务的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对此,被告二针对上述三个买卖合同,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15日出具“承诺函”,对于原告与被告一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并用其所有的位于海纯东路3号7幢、6幢土地进行抵押。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支付款项906.11万元,其中包括货款738万元,罚息143.91万元,律师费 24.2万元;

      (2)被告一支付款项945.35万元,其中包括货款790万元,罚息130.35万元,律师费25万元;

      (3)被告一支付款项802.1675万元,其中包括货款669.5万元,罚息110.4675万元,律师费22.2万元;

      (4)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5)对被告二所有的位于海纯东路3号7幢、6幢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6)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4.诉讼保全事项

      为维护公司合法财产权益,公司同时分别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分别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017-1、1021-1、1022-1号),裁定分别冻结被告一、被告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6.11万元、945.35万元和802.16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目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已查封被告一、被告二相应资产。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 裁定书;

      3.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