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评论
  • 12:上证面对面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信息披露
  • A4:信息披露
  • A5:信息披露
  • A6:公司·纵深
  • A7:公司·动向
  • A8:路演回放
  • A9: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0: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1:股市行情
  • A12:市场数据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钱沿周刊
  • T6:钱沿周刊
  • T7:钱沿周刊
  • T8:钱沿周刊
  •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2012年7月19日   按日期查找
    A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25版:信息披露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于2012年6月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代表投资本基金没有风险。

      2.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是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即目标ETF)并与其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自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17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等。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若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9.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本基金基金代码180033。

      10.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1.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13.基金募集期届满,如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4.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15.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16.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及时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7.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12年7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招募说明书》和《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了解本基金认购有关事宜。

      18.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募集期内,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9.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或010-85186558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2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1.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初始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绝大部分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23.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上证50等权ETF联接

      基金代码:180033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如基金份额进行拆分,其面值将发生变动。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六)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为上证50等权重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下转A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