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25版)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50等权重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上证50等权重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上证50等权重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上证50等权重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上证50等权重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上证50等权重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七)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大额存单等)、权证、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查询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十一)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二)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五)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17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北京直销中心。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网上直销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十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八)认购费率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费率 |
M<50万元 | 1.0% | |
50万元≤M<100万元 | 0.6% | |
100万元≤M<200万元 | 0.4%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2% | |
M≥500万元 |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九)认购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600,000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600,000/(1+0.6%)=596,421.47元
认购费用=600,000-596,421.47=3,578.53元
认购份额=(596,421.47+295.00)/1.00=596,716.47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时,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596,716.47份。
(二十)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时间: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17日。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二)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三)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24小时全天认购,工作日15:00点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日交易结算,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最后一个认购日15:00后不再办理认购事宜。
2.开户和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①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天盈账户和易购通账户所支持的银行卡。
②登陆本公司网站开始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③选择客户类型。
④选择银行卡。
⑤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⑥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⑦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⑧开户成功。
(2)提出认购申请
①进入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登陆网上交易。
②选择认购基金。
③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发售日。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②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
③填妥的“个人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5.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三)其他商业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受理个人投资者申请开户与认购的具体程序以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通过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并仅供个人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代销券商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
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和深圳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但提供咨询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1)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最新年检过的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④《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⑤《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⑥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⑦《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⑧《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⑩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①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②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③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申购申请表》(加盖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4)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②证券业务授权书;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③填妥的“机构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如已开立证券卡,投资人可直接持证券卡、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会计柜台开立银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
4.如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5.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中国建设银行发行公告为准)
(三)其他商业银行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受理机构投资者申请开户与认购的具体程序以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通过证券公司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并仅供机构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代销券商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五、清算与交割
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退款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新(代) | 设立日期 | 2001年5月28日 |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 |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2亿元人民币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联系人 | 刘晓雅 |
电话 | 010-85186558 | 传真 | 010-58163027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 成立日期 | 2004年09月17日 |
联系人 | 尹东 | 联系电话 | 010-67595003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详见本发售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十六)销售机构”。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新(代) | 联系人 | 伍军辉 |
电话 | 010-58163000 | 传真 | 010-58162824 |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 ||
负责人 | 韩炯 | 联系人 | 黎明 |
电话 | 021-31358666 | 传真 | 021-31358600 |
经办律师 | 吕红、黎明 |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 | ||
法定代表人 | 葛明 | 联系人 | 王珊珊 |
电话 | 010-58153280;010-58152145 | 传真 | 010-85188298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李慧民、王珊珊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