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25版)
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 ||
电话 | 0755-83515002 | 传真 | 0755-83515082 |
联系人 | 饶艳艳 | 网址 | www.yhfund.com.cn |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 400-678-3333 |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 ||
电话 | 010-58162950 | 传真 | 010-58162951 |
联系人 | 展璐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 ||
客服电话 | 95533 | 网址 | www.ccb.com |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 ||
客服电话 | 95566 | 网址 | www.boc.cn |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 ||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 ||
客服电话 | 95599 | 网址 | www.abchina.com |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胡怀邦 | 联系人 | 曹榕 |
客服电话 | 95559 | 网址 | www.bankcomm.com |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 联系人 | 邓炯鹏 |
客服电话 | 95555 | 网址 | www.cmbchina.com |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 ||
法定代表人 | 董文标 | 联系人 | 董云巍 |
客服电话 | 95568 | 网址 | www.cmbc.com.cn |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 | ||
客服电话 | 95528 | 网址 | www.spdb.com.cn |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 ||
法定代表人 | 闫冰竹 | 联系人 | 谢小华 |
客服电话 | 95526 | 网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 ||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 ||
客服电话 | 021-962888 | 网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 ||
法定代表人 | 胡平西 | 联系人 | 吴海平 |
客服电话 | 021-962999 | 网址 | www.srcb.com |
(1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南城路2号 | ||
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 | 联系人 | 何茂才 |
客服电话 | 0769-22321089 | 网址 | www.drcbank.com |
(1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镇西 | 联系人 | 刘芳 |
客服电话 |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 网址 | www.cbhb.com.cn |
(13)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海恒 |
网址 | www.sdebank.com |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 ||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 联系人 | 林爽 |
客服电话 | 010-66045678 | 网址 | www.jjm.com.cn |
(15)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弘 | ||
客服电话 | 400-887-8827 | 网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16)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 ||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 联系人 | 薛津 |
客服电话 | 4007121212 |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联系人 | 权唐 |
客服电话 | 400-8888-108 | 网址 | www.csc108.com |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 联系人 | 陈忠 |
客服电话 | 95558 | 网址 | www.citics.com |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智河 | 联系人 | 吴忠超 |
客服电话 | 0532-96577 | 网址 | www.zxwt.com.cn |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国 | 联系人 | 田薇 |
客服电话 | 400-888-8888 |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 联系人 | 王兆权 |
客服电话 | 400-6515-988 | 网址 | http://www.bhzq.com |
(2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 ||
法定代表人 | 石保上 | 联系人 | 程月艳、耿铭 |
客服电话 | 967218 ;400-813-9666 | 网址 | www.ccnew.com |
(2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 ||
法定代表人 | 常喆 | ||
客服电话 | 400-818-8118 | 网址 | www.guodu.com |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高冠江 | 联系人 | 唐静 |
客服电话 | 400-800-8899 | 网址 | www.cindasc.com |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 联系人 | 郭熠 |
客服电话 | 400-666-1618 | 网址 | www.i618.com.cn |
(2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 ||
法定代表人 | 庞介民 | 联系人 | 王旭华 |
客服电话 | 0471-4960762 | 网址 | www.cnht.com.cn |
(2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矫正中 | 联系人 | 潘锴 |
客服电话 |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 网址 | www.nesc.cn |
(2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 ||
法定代表人 | 冯戎 | 联系人 | 李巍 |
客服电话 | 400-800-0562 | 网址 | www.hysec.com |
(2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智河 | 联系人 | 谢立军 |
客服电话 | 4008-169-169 | 网址 | www.daton.com.cn |
(3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 联系人 | 张宇宏 |
客服电话 | 400-666-2288 | 网址 | www.jhzq.com.cn |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 ||
法定代表人 | 林治海 | 联系人 | 黄岚 |
客服电话 | 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 网址 | www.gf.com.cn |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 ||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 联系人 | 齐晓燕 |
客服电话 | 95536 | 网址 | www.guosen.com.cn |
(3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 ||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 联系人 | 林生迎 |
客服电话 | 400-8888-111;95565 | 网址 | www.newone.com.cn |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 | 联系人 | 刘晨 |
客服电话 | 10108998;95525;400-888-8788 | 网址 | www.ebscn.com |
(3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 ||
法定代表人 | 储晓明 | ||
客服电话 | 95523;400-889-5523 | 网址 | www.sywg.com |
(3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 ||
法定代表人 | 余维佳 | ||
客服电话 | 400-809-6096 | 网址 | www.swsc.com.cn |
(37)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 ||
客服电话 | 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 网址 | www.ctsec.com |
(3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胡运钊 | 联系人 | 李良 |
客服电话 | 95579;400-8888-999 | 网址 | www.95579.com |
(3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 ||
客服电话 | 400-800-1001 | 网址 | www.essence.com.cn |
(4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杜航 | 联系人 | 戴蕾 |
客服电话 | 400-8866-567 | 网址 | www.avicsec.com |
(4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 ||
法定代表人 | 凤良志 | 联系人 | 祝丽萍 |
客服电话 | 400-8888-777 | 网址 | www.gyzq.com.cn |
(4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东 | 联系人 | 林洁茹 |
客服电话 | 020-961303 | 网址 | www.gzs.com.cn |
(4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 ||
法定代表人 | 况雨林 | 联系人 | 高国泽 |
客服电话 | 0871-3577930 | 网址 | www.hongtastock.com |
(44)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贾绍君 | 联系人 | 王钧 |
客服电话 | 400-881-1177 | 网址 | www.xzsec.com |
(4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 ||
法定代表人 | 傅毅辉 | 联系人 | 赵钦 |
客服电话 | 0592-5163588 | 网址 | www.xmzq.cn |
(4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 ||
法定代表人 | 姚文平 | ||
客服电话 | 400-888-8128 | 网址 | www.tebon.com.cn |
(4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楼 | ||
法定代表人 | 沈强 | 联系人 | 周妍 |
客服电话 | 96598 | 网址 | www.bigsun.com.cn |
(4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郁忠民 | 联系人 | 张瑾 |
客服电话 | 400-891-8918;021-962518 | 网址 | http://www.962518.com |
(4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 ||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 ||
客服电话 | 400-820-9898 |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
(5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 ||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 ||
客服电话 | 0755-33680000;400-6666-888 | 网址 | www.cgws.com |
(5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龙增来 | 联系人 | 刘毅 |
客服电话 | 4006-008-008 | 网址 | www.china-invs.cn |
(5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25楼 | ||
法定代表人 | 郭林 | 联系人 | 戴莉丽 |
网址 | www.ajzq.com |
(5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 ||
客服电话 | 400-8888-666 | 网址 | www.gtja.com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新(代) | 联系人 | 伍军辉 |
电话 | 010-58163000 | 传真 | 010-58162824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 ||
负责人 | 韩炯 | 联系人 | 黎明 |
电话 | 021-31358666 | 传真 | 021-31358600 |
经办律师 | 吕红、黎明 |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 | ||
法定代表人 | 葛明 | 联系人 | 王珊珊 |
电话 | 010-58153280;010-58152145 | 传真 | 010-85188298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李慧民、王珊珊 |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如基金份额进行拆分,其面值将发生变动。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六)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区别
本基金为上证50等权重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50等权重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上证50等权重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上证50等权重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上证50等权重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上证50等权重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绝大部分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上证50等权重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17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8月17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3.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三)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费率 |
M<50万元 | 1.0% | |
50万元≤M<100万元 | 0.6% | |
100万元≤M<200万元 | 0.4%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2% | |
M≥500万元 |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四)认购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600,000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600,000/(1+0.6%)=596,421.47元
认购费用=600,000-596,421.47=3,578.53元
认购份额=(596,421.47+295.00)/1.00=596,716.47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时,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596,716.47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七)募集资金的管理
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有效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人将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最高为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 |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50万元 | 1.2% | |
50万元≤M<100万元 | 0.8% | |
100万元≤M<200万元 | 0.6%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4% | |
M≥500万元 |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为三档,最高为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 | 持有期限(Y) | 费率 |
Y<1年 | 0.5% | |
1年≤Y<2年 | 0.2% | |
Y≥2年 | 0 |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8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0/(1+0.8%)=793,650.79元
申购费用=800,000-793,650.79=6,349.21元
申购份额=793,650.79/1.060=748,727.16份
即:投资人投资8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748,727.16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2%=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25=12,47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期限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75.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除第4项之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届时公告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刊登公告的频率调整为一月一次。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大额存单等)、权证、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目标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绝大部分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建仓完成后,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上证50等权重ETF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ETF、上证5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本基金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目标ETF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指定的目标ETF,除非本基金经适当程序变更目标ETF,目标ETF指上证50等权重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在一级市场申购及赎回上证50等权重ETF基金份额,也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50等权重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50等权重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租用的特定交易单元申购、赎回目标ETF份额。当上证50等权重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所构建的ETF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ETF的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和赎回情况、现金头寸,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投资策略
(下转A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