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评论
  • 12:专 版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价值
  • A7:研究·数据
  • A8:研究·市场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天天基金网为代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 关于开通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商州区人民政府签署
    《关于秦王山森林公园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鑫龙电器(002298)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  
    2012年7月20日   按日期查找
    A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21版:信息披露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天天基金网为代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关于开通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商州区人民政府签署
    《关于秦王山森林公园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投资鑫龙电器(002298)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2-015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8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于2012年7月19日上午在公司行政大楼会议室召开。公司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文献军、许宏印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了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讨论,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号)的有关要求,并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让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提议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参照《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于2012 年7月2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全文于2012 年7月2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12年8月5日(星期日)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会议中心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公司2012年7月2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备查文件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9日

    附件: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号)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做以下修订: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内容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关注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2-016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内容需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董事会提议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2年8月5日(星期日)上午 9:30

    二、会议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会议中心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内容:

    1、审议《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审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3、审议《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六、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 2012年7月27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3、见证律师。

    七、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登记时自然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2年8月2日(星期四)上午 8:30-11:30,下午 1:30-5:00(信函以收到邮戳为准)。

    3、登记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政编码:313008。

    4、联系电话:0572-3158810、0572-2699791、0572-2699765(传真)。

    5、联系人:袁嘉懿

    八、其他事项: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9日

    附件:1、股东登记表

    2、授权委托书

    附件: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12年7月27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本公司(或本人)持有栋梁新材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股东帐户号:

    持有股数: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单位(个人)出席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具体指示,被委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赞成或反对或弃权。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3《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及期限: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