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0 公告编号:2012-025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大丰市东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3,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64%,以下简称“东润投资”)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请增加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公司定于2012年7月30日(星期一)上午9:30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1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东润投资(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8.64%)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2012年7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经董事会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东润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03,56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38.64%。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其他并无变化。公司对2012年7月19日发布的《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告》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时间:2012年7月30日(星期一)上午9:3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6、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19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7月19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333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2)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审议《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2、3为特别表决事项,需要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2和3为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上述议案1、2、4、5、6、7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刊载于2012年7月1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议案3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告附件。
三、会议登记方式
1、登记时间:2012年7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信函邮寄地址: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333号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224100
传真:0515-83282843
3、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2年7月24日下午5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所要求的证件到场。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333号
(2)邮政编码:224100
(3)联系电话:0515-83282838
(4)传 真:0515-83282843
(5)联 系 人:房莉莉
2、会议费用:
本次会议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公司章程》补充修改对照表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致: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序号 | 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1 |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 ||||
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3 | 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4 |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5 |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6 |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
7 | 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请在以上表格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3、议案2和3为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委托人名称(姓名):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公司章程》补充修改对照表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1 | 如发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启动罢免程序。 |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2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3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4 |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5 | 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总监、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6 |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7 |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采用现金股利分配方式时,根据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对现金流的需求情况,确定现金分红的标准,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
8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9日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以及其后对该《公司章程》的所有《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时废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