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2-036
债券代码:122136 债券简称:11复星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2年7月20日召开,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11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投向计划的议案》、《关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修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条款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与H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确定本次H股股票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限为18个月。
2011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陈启宇先生以及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乔志城先生共同全权处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的事项的议案》。
为使广大A股股东利益最大化,董事会将根据境外资本市场状况择机发行H股股票,故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本次H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8个月,即自2012年9月15日起18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股)的议案。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要求,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股)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拟修订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每股现金股息分配原则上占年度每股收益的比例不低于10%,具体分配方案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现拟修订为: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股现金股息分配原则上占年度每股收益的比例不低于10%,具体分配方案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应当作详细论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股)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8日刊发的《有关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的谘询总结》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的要求,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对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股)(草案)进行修订。本次审议的《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股)(草案)于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关联方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人民币9,976万元的价格向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工发”)转让所持有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600万股股份。
由于复星工发与公司同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由于公司董事陈启宇先生、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章国政先生在复星集团任职,故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启宇先生、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章国政先生需要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四名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分期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偿还部分成本较高的银行借款。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此次发行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实施,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发行期数、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方案;
2、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短期融资券的相关申报、注册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它事宜;及
6、上述授权在本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为审议《关于延长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事项,董事会决定召集召开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注: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3、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6日(周一)下午14:0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8月6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新华路160号(番禺路口)上海影城
5、股权登记日:2012年7月27日(周五)
6、股东大会内容: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股)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股)的议案
(4)审议关于聘任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审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6)审议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
(1)截止到2012年7月2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该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任的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8、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境外法人股东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或复印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股东账户卡或复印件于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13:30-14:00至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办理参会登记手续。(注: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除上述参会登记外,公司不再另行安排股东大会现场登记,亦不接受股东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一: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如下:
1、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8月6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投票代码:738196;投票简称:复星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申报价格代表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项序号:
a.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
b.99.00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具体如下:
公司简称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对应申报 价格(元) |
复星医药 | 1 | 关于延长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 1 |
2 | 关于修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股)的议案 | 2 | |
3 | 关于修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股)的议案 | 3 | |
4 | 关于聘任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4 | |
5 |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5 | |
6 |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 6 | |
7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7 | |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 99 |
(3)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4、投票举例:
股权登记日持有“复星医药”A股的沪市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一次性投弃权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196 | 买入 | 99.00元 | 3股 |
5、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单位(股东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持股数:_____________股)出席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所示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1、关于延长公司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 □弃权
2、关于修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股)的议案
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 □弃权
3、关于修订《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A+H股)的议案
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 □弃权
4、关于聘任201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 □弃权
5、《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 □弃权
6、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 □弃权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 □弃权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如适用>(签章):
受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2-037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公司”或“转让方”)于2012年7月20日与关联方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工发”或“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复星医药拟以人民币9,976万元的价格向复星工发转让所持有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8,60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约占永安保险股份总数的3.23%)。(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交易”)
2、关联人回避事宜:
由于复星工发与公司同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经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由于公司董事陈启宇先生、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章国政先生在复星集团任职,故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启宇先生、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章国政先生需要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四名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管一民先生、韩炯先生、张维炯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旨在优化公司资源配置,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医药主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永安保险的股份。
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复星医药于2012年7月20日与关联方复星工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复星医药拟以人民币9,976万元的价格向复星工发转让所持有的永安保险8,600万股股份,占永安保险股份总数的3.23%。本次交易价格以永安保险截至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并参照公司对永安保险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1.16元/股),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永安保险的股份。
由于复星工发与公司同为复星集团控制,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和《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经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由于公司董事陈启宇先生、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章国政先生在复星集团任职,故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启宇先生、郭广昌先生、汪群斌先生、章国政先生需要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四名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管一民先生、韩炯先生、张维炯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复星工发成立于2003年8月4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法定代表人为郭广昌,经营范围为生产机械、仪器仪表、计算机,销售自身产品,矿山、冶金、能源、环境、动力、电气工程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复星工发的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其中: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复星集团全资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00万元,占100%的股权。
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复星工发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75,080.58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417,370.21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7,710.37万元;2011年度,复星工发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0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64,595.79万元。
根据复星工发的管理层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12年3月31日,复星工发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40,963.7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375,139.87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65,823.89万元;2012年1月至3月,复星工发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0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293.49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永安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13日,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1-6层,法定代表人为张东武。永安保险的经营范围为各类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本币和外币保险业务;办理前述各项保险的再保险和法定保险业务;办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建立与国内外保险机构的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办理相互代查勘、代理赔、代追偿等有关业务;办理经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办理经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截至目前,永安保险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6,320万元,本次转让前,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股权比例(%) |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3,264 | 20.00 |
福信集团有限公司 | 52,820 | 19.83 |
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34,500 | 12.95 |
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5,868 | 5.96 |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3,750 | 5.16 |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 | 13,750 | 5.16 |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3,368 | 5.02 |
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3.75 |
临安市玲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 | 3.75 |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600 | 3.23 |
深圳发展银行 | 6,700 | 2.52 |
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200 | 2.33 |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6,100 | 2.29 |
陕西九座投资有限公司 | 4,500 | 1.69 |
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 3,100 | 1.16 |
陕西省财政厅 | 3,100 | 1.16 |
陕西长恒实业有限公司 | 2,663 | 1.00 |
上海翼航船舶设备物资有限公司 | 2,437 | 0.92 |
易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0.75 |
陕西省电力公司 | 1,000 | 0.38 |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 | 0.38 |
西安裕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1,000 | 0.38 |
陕西秦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600 | 0.23 |
合计 | 266,320 | 100.00 |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审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永安保险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003,185.46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25,024.28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78,161.19万元;2011年度,永安保险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87,172.45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8,422.22万元。
根据永安保险的管理层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12年6月30日,永安保险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011,410.0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267,282.46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44,127.59万元;2012年1月至6月,永安保险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37,887.34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6,656.15万元。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拟向复星工发转让所持有永安保险的8,600万股股份。
2、本次转让参照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永安保险2011年审计报告(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下称“基准日”,审计报告号:普华永道中天北京审字2012第363号)的审定净资产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为每股1.16元,共计人民币9,976万元。
3、受让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60%,即人民币5,985.6万元;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股份转让价款余额人民币3,990.4万元。
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为标的股份的权益交割日(下称“权益交割日”)。自权益交割日之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份权益归受让方享有。
5、标的股份于权益交割日之前的有关股份权益归属如下:
标的股份对应享有的永安保险截止基准日(即2011年12月31日)的权益包括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归受让方享有。
自基准日至权益交割日期间,永安保险产生的收益,标的股份对应享有的该部分权益归受让方享有。
6、《股份转让协议》于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旨在优化公司资源配置,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医药主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永安保险的股份。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管一民先生、韩炯先生、张维炯先生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证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股份转让协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