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2012-21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7月20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涪陵支行”)、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陶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1】渝高法民终再字第00115号),现将相关情况向广大投资者进行披露。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5月,在前任控股股东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的操控下,公司为朝华集团的子公司朝华陶瓷向中信银行涪陵支行办理1500万元承兑汇票提供最高额保证。中信银行涪陵支行承兑了汇票以后,朝华陶瓷未能归还欠款,2005年9月中信银行涪陵支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朝华陶瓷承担还款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朝华陶瓷归还中信银行涪陵支行欠款及利息;(2)本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以【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西昌电力2005-40、2005-45、2006-37、2007-44号临时公告。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高法民终再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本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2)维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归还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垫款资金14844432元及利息(截止2005年8月31日的利息704211.37元,200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3)驳回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年利润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在以前年度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了合理预计,并将预计担保损失计入了当期损益。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再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由于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连带责任,调整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后,将会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约1300万元。
四、截止公告日,公司为原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为2340万元。对于剩余的担保事项,公司将采取措施,力争有效化解风险,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认真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止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