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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承销中小企业私募债
    七项尽职调查不能少
    2012-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钱晓涵

      ⊙记者 钱晓涵 ○编辑 李剑锋

      

      本报记者获悉,为规范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起草了《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并在业内征求意见。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今年证券市场最大的创新举措之一。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券商在获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后,一手牵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一手牵有投资需求的投资人,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由于券商并不能对私募债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做出担保,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始终客观存在。

      券商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中的功能定位到底是什么?职责边界在哪里?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应发挥哪些作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述问题将关系到这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引起业内高度重视。

      在《指引》中,协会要求券商必须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并指定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企业是否符合相关部门有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证券公司制定的发行人条件等发表明确结论;尽职调查报告应存入证券公司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在私募债券到期后不少于五年。如果企业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到限制,导致无法完成调查计划的,项目小组应及时报告,由券商决定处理,必要时应终止该企业的债券承销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从记者拿到的相关文件来看,《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从七大方面要求券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展开尽职调查。包括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私募债券情况以及合规及诚信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