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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监管新规今起施行 部分套保不再视为异常
    2012-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朱贤佳 ○编辑 毛明江

      

      7月20日,国内三大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分别公布了其修订或修改后的异常交易监控规定,部分套保行为不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新规将于7月23日正式生效施行。

      为了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5月份始,相关期货交易所在总结前期异常交易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即开始根据证监会指示精神,统一进行本次规则修改。

      三大交易所的修订案较2011年的暂行规定并无特别明显的修改内容,但都对异常交易行为作出了修改。大商所将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再作为异常交易的行为。

      大商所本次规则修改其他主要涉及内容还包括:

      一是修改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原认定标准中的“超过5次”、“超过500次”以及“超过400次”分别调整为“达到5次(含5次)以上”、“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以及“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以自成交行为为例,按照原规则,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6次时方可构成自成交行为;但根据新规则,达到5次即可构成自成交行为。

      二是考虑到客户可以在多家期货公司进行交易,期货公司较难掌握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新规则取消了对发生异常交易客户所在期货公司单位采取强制监管措施的要求。

      三是修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监管措施。根据过去的规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如果实际控制账户自行平仓,交易所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20个交易日,而如果实际控制账户在规定时间未自行平仓,交易所对其采取强行平仓,并对其采取不低于6个月的限制开仓措施。而根据新规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不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是否自行平仓,交易所对其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都不得低于6个月。

      据了解,大商所在公布规则修正案后,于当日下午即刻启动相关市场培训工作,对会员单位主管监察、风控业务的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视频培训。对此次规则修改内容、主要原因以及需要市场注意的事项进行详细讲解,以利于市场尽快掌握并适应新的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从而扎实推进异常交易监管工作,维护期货市场运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