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编号:临2012-021号
债券代码:126019 债券简称:09长虹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9长虹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9长虹债”按票面金额从2011年7月31日(“起息日”)至2012年7月30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0%;
2、每手“09长虹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7月30日;
4、除息日为2012年7月31日;
5、付息日为2012年7月31日。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9长虹债”)至2012年7月30日将期满三年。根据本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09长虹债”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本年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及方案
本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规定: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计息起始日为公司债券发行日(即2009年7月31日),票面利率为0.80%。每手“09长虹债”(面值1000元)派息8.00元(含税)。
“09长虹债”首次付息日期为发行日的次年当日(即2010年7月31日,因遇节假日顺延至8月2日),以后每年的7月31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为当年付息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2年7月30日;
2、除息日:2012年7月31日;
3、付息日:2012年7月3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12年7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长虹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1、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9长虹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2012年7月31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09长虹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3、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09长虹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元(含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2年7月30日收盘后持有“09长虹债”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
①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8月9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09长虹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并传真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816-2417979,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邮寄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621000。
②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2年8月9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2308412609022150272,账户名称: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用途请填写“09长虹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09长虹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9年7月28日、2009年8月17日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五、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816-2418486
传真:0816-2417979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表:“09长虹债”付息事宜之 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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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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