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2-034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诉唐山皓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宁公司)一案作出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3月至5月,本公司与皓宁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08INGWZC/IR0020、08INGWZC/IR0025、08INGWZC/IRO029及08INGWZC/IR020Z的四单《代理进口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受皓宁公司委托,代理进口铁矿石粉。双方约定,由本公司与外商签订买卖合同并以信用证方式对外商付款;皓宁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向本公司支付一定保证金,剩余货款在本公司对外付汇前三日支付给本公司,有关海关报关费、港杂费、仓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皓宁公司须在约定的期限内,按货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本公司支付代理费。双方还约定,如果皓宁公司在本公司对外付汇时仍不能将货款付给本公司,将视为逾期付款,本公司可按约定加收罚息或者自行处置货物并保留向皓宁公司追索损失的权利。
上述协议签订后,皓宁公司向本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共计26,947,952.65元,本公司依约代理皓宁公司进口铁矿粉,货款总金额人民币260,111,398.66元。但被告在支付72,901,175元货款后,不再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在经本公司多次催促,皓宁公司拒不付款,本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并依约自行销售处理了协议项下的货物,处置货物共收回货款86,600,136.3元。鉴于皓宁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皓宁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3,662,134.71元;判令皓宁公司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296,831.72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港口费用9,577,890.4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所涉铁矿粉,已完成销售,相关损益已在以前年度财务报告中体现,对本期利润没有影响。
以上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1年12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判决情况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唐山皓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货款71,074,640.36元及利息。
2、唐山皓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费2,296,831.72元。
3、唐山皓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费用9,577,890.40元。
4、驳回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280.00元,由唐山皓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三、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2-035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近日,本公司接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就公司诉天津开发区琦晟矿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一案,予以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4月,公司与被告先后签订进出口代理协议三份,约定我公司受被告委托代理进口铁矿石。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代理义务,进口了铁矿石。而被告在履行了部分付款提货义务后,拒绝继续履行协议,致使原告遭受货款不能收回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977,006.78元。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拒不履行义务,因此依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特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偿还代理进口协议项下欠款,总计13,977,006.78元;
2、判决被告承担上述欠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三、目前公司对上述款项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对当期损益没有影响。
四、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予以及时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