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2-01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上午10点
(2)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05,096,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4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05,096,0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05,096,0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孟良勤律师、汪广翠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