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亿利达 公告编号:2012-008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95号文”核准,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6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元。公司本次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2,72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25,287,199.75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6月27日全部到位,并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喜验字[2012]第0042号《验资报告》审核。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1207015129200299808,截至2012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52,117,199.7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部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负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浙江亿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亿利达科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001665100059288288,截至2012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14,66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低噪节能中央空调大风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负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亿利达科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00001040018888,截至2012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9,35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节能高效建筑通风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负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亿利达科技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98000931018010067008,截至2012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3,29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中心及全性能测试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及亿利达科技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伟刚、徐彩霞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与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