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2-04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五届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十五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12年7月19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于2012年7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收到《议案表决书》10份,实际收到有效《议案表决书》8份,独立董事赵成斌、张文中因出差未能联系到,未进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同意《关于公司放弃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5%股权的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新疆安海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转让价格确定为125,000万元。
公司作为新能源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对该部分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截止2012年4月30日《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股权置换涉及的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威正信评报字(2012)第1040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2年6月22日公告),新能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746,942.59 万元,对应的本次拟转让5%股权的价格为37,347.13万元,较本次转让价格溢价3.35倍。鉴于本次拟转让5%股权的转让价格高于净资产评估值所对应的股权价格,故同意放弃本次拟转让5%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后,新能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公司持有其94%的股权,新疆安海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其5%的股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三师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的股权。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