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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2-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2-026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7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刊登并被各网站转载的标题为《紫鑫药业财报成谜》的报道,报道中对公司财务报告有关数据产生质疑,公司十分关注上述报道,并对报道中涉及事项逐一核查。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报道所述事项及公司说明

      1、报道中称公司诡异的利润差异:紫鑫药业2011年度业绩快报与2011年年报同一项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前后竟然出现了近5000万元的差额。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说明如下:

      (1)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在对公司销售客户走访过程中,注意到其中一个客户尚未完成本公司对其销售的产品验收的工作,而根据公司与该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规定对方完成产品的验收入库,才能确认产品归属权的转移。根据上述情况,公司在2011年未确认该笔收入,此笔收入已确认到2012年第二季度。此项差异导致调减利润2,267万元。

      (2)根据会计师的意见将全资子公司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收到的财政基建项目补助款从“营业外收入”科目调整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影响2011年度利润500万元。

      (3)其他差异为会计师与公司财务部门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的确认时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

      2、报道称公司人参收购价格昂贵,野山参“现身”数量稀少,对公司野山参存货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说明如下:

      (1)公司取得野山参的入账依据为:公司与供货方签订的野山参购销协议书,并且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货款,野山参在2011年7月份开始至2011年年底陆续验收入库。同时公司也聘请了相关机构作为第三方对野山参的真伪进行了验证,并取得鉴定证书。本公司采购的野山参从合同的订立、付款、到野山参的鉴定和入库,购销双方交易过程真实、完整,野山参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至公司,同时野山参的成本可以准确的计量,符合财务入账的要求。

      (2)2011年公司购入野山参即包括2011年当年采摘的野山参,也包括2011年以前的野山参干品,市场上流通的野山参不能等同于野山参的当年采摘量。

      3、报道中称公司存货和应收账款畸高,公司连续正增长的净利润背后,却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说明如下:

      (1)公司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是2011年度公司拓展了新的客户群,采用大宗商品销售模式,每个客户的销售发生额都比较高,公司延长了这部分客户的应收账款信用期,2012年公司将陆续收回人参销售货款。

      (2)公司存货高的原因主要是公司2011年采购加工大量人参产品未对外销售的缘故。为了保证公司延吉厂区、敦化厂区、磐石厂区人参产品系列化项目投产后的原材料供给及缓解未来人参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2011年公司减少人参产品的销售。正是由于公司存货和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导致了公司2010年、2011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由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4、报道称公司纳税额蹊跷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比率进行比较分析。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说明如下:

      (1)公司2010年所得税费用较2009年减少82.96%,及2011年公司所得税费用较2010年增加921.74%,主要原因是公司2010年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抵免2010年度所得税额551.71万元所致。

      (2)公司人参业务符合农产品初加工范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关于报道中提到的其他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比率”情况,由于公司与报道中所述上市公司的人参业务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同,地区不同导致税率存在差异等原因,公司的所得税费用与其不具备可比性。

      二、其他说明

      1、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力。

      2、《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25日